洋浦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封闭化管理办法

2024-11-22 00:00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洋浦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封闭化管理,防止、减少和管控园区内外部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批复的园区规划边界内全部区域的封闭化管理,适用本办法。

封闭化管理的对象为出入园区的人员、车辆、货物等流动性风险因素。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进入园区空域。

第三条 封闭化管理坚持“安全第一、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洋浦管委会)负责对园区封闭化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洋浦管委会)有关部门对园区实施封闭化管理工作,依照下列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园区封闭化管理综合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封闭化管理相关的设施建设与维护以及人员、车辆进出园区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明确园区的“四至”范围,将封闭化管理的安全要求纳入园区空间布局、道路规划中。

(三)公安机关负责园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园区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负责对进入园区空域的“低慢小”航空器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遵守园区封闭化管理、专用道路、专用车道、专用卡口等相关规定,负责应急期间园区交通运输车辆保障工作。

(五)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配合清理整治园区公共区域摆摊设点等非法经营行为;负责对公共管廊下车辆违停行为进行引导、劝离,对拒不执行、不听劝阻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化工园区封闭化管理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负责履行园区内封闭化管理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

(七)财政部门负责将园区封闭化管理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保障落实。

(八)园区内各属地办事处负责配合履行封闭化管理职责。

(九)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相关职责。

以上部门统称负有封闭化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洋浦管委会)应当建立封闭化管理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协调、解决封闭化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负有封闭化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封闭化管理职责。

负有封闭化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化工园区封闭化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园区内企业应当遵守园区封闭化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对负有封闭化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和开展应急救援活动,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条 正式实施封闭化管理或封闭化管理范围发生变更前,园区应当提前向社会正式发布公告。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有封闭化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封闭化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园区应当采取整体封闭的方式开展封闭化建设和管理。园区应采用物理措施进行周界封闭,受地理位置或周边环境局限的区域可以先采用电子技术隔离方式实现封闭化管理,逐步过渡到物理隔离实现整体封闭。周界建设可利用山系、水系、企业边界等屏障。周界应当设置入侵探测报警装置。

第十一条 园区应当按照人货分流、通行便利、规避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园区路网布局、车流量、道路风险等级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位置等因素,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疏散、应急救援需要,综合分析确定门禁、卡口位置,设置标志标识。

第十二条 园区应当设置专门供施工、检修或特种作业车辆等体积较大的车辆通行的卡口。

第十三条 园区应当运用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出园区进行实时监控,实行限时、限速、专用道路或专用车道等措施,各类车辆纳入园区统一管理、科学调度。

因封闭化管理,需要改变内外道路走向和通行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园区可以根据规划布局,结合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按照核心控制区、关键控制区、一般控制区采取不同的管控措施进行封闭化分类管理。

核心控制区指园区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集中的高风险区域;关键控制区指园区内核心控制区以外的化工生产功能区、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管廊等风险较高的区域;一般控制区指园区内核心控制区和关键控制区以外的行政办公区、公共服务区等风险较低的区域。

核心控制区应当对毒性气体、液态易燃气体、一级重大危险源采用远程探测在线监测预警,对人员、车辆实行严格的进出授权管理;关键控制区应当建立完善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利用信息化平台、视频监控、在线监测预警等技术手段,实现人员、车辆及物料进出全过程动态监管;一般控制区采用常规方式管理。

第十五条 园区应当配备必要的巡查人员和装备,二十四小时开展封闭化管理巡查。

第十六条 园区应当结合道路风险等级划分,设置应急疏散通道,便于应急救援车辆快速通行和各类车辆、人员应急疏散。

第十七条 园区应当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聚集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建设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

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实行规范化管理。园区应当部署停车场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园区封闭化管理系统有效衔接。

第十八条 园区应当规划建设封闭化管理信息系统,系统应当具备对进出园区的车辆、船舶、人员和重要区域的监测、统计分析和管理功能。

第十九条 园区应当建立健全封闭化管理设施运行维护制度,加强安全巡查,确保封闭化管理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条 园区实行进入许可制度,除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公务执勤车和人员以外,进入园区的任何车辆和以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等为交通工具的人员均需提前备案或预约,获得准入许可后方可进入园区。

受访单位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职责。人员、车辆所属单位和受访单位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进入园区的授权分为长期和临时权限,长期权限每次授权时间不超过3年;临时权限每次授权时间应根据进入园区具体事宜而定,最长不超过3个月。授权时间到期应重新申请。

第二十二条 进出园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所有对象应当从规定卡口进出园区;

(二)进入园区的车辆应证照齐全、手续完善、车况正常,无证、无牌、假牌、假证、套牌等不合法的车辆一律禁止进入园区;

(三)进入园区的车辆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禁止超速、超载、人货混装等行为;

(四)进入园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标识牌,必须安装带有定位功能的监控终端,按照园区规定路线行驶。园区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其行驶轨迹进行跟踪定位;

(五)进入园区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园区安全管理规定活动,不得扰乱正常的生产和社会秩序,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或者从事其他危及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消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卫生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园区应对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园区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园区应急救援物资装备。

第二十四条 园区应当加强对园区内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各企业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相关外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 园区安全管理机构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象实行警告约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限制入园等惩戒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存在下列行为及情形经劝导仍拒不改正的,应当将相关人员、车辆纳入黑名单管理,纳入黑名单后将6个月不予许可入园,并在园区公布。

(一)车辆在公共管廊下、园区内道路及道路两侧绿化带内乱停乱放被查处二次以上的;

(二)环卫、工程等作业车辆发生乱抛乱洒行为两次以上的;

(三)驾驶车辆故意堵塞卡口的;

(四)破坏、损毁园区设备设施拒不赔偿或肇事逃逸的;

(五)故意冲卡造成园区设备设施损毁的;

(六)辱骂、殴打园区工作人员,构成人身伤害的;

(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故意关闭或损毁移动定位终端的;

(八)超高、超宽车辆未提前申报,损毁园区公共设施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恢复原状、警告约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封闭管理设施等行为;

(二)擅自进入封闭管理区域;

(三)扰乱公共管理秩序。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儋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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