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引进人才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2023-03-24 00:00

第一条  为落实和规范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以下简称“科技城”)引进人才奖励工作,根据《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引进人才奖励办法(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引进人才分类标准(2022)》(以下简称《分类标准》)和实时更新的《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重点引进人才产业领域目录》(以下简称《重点产业目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科技城引进人才奖励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人才引进时间以人才与所属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的起始时间为准。对于无法依法在科技城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才,以人才申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时间为准。2019年2月1日之前已在科技城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不属于《办法》奖励的引进人才范围,但在2019年1月1日之前离开科技城、2019年2月1日后又回到科技城的人才,可列入《办法》奖励的引进人才范围。人才的引进时间在《办法》生效之前但未申请类别认定的,人才应当依据《办法》《分类标准》申请类别认定,并依据《办法》及本细则计算服务期。

第四条  《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服务期,按照如下规则执行:

(一)《办法》第十条所称服务期的具体起算时间与人才第一期奖励的兑现时间关联,为便于计算,人才自其第一期人才奖励兑现条件满足之日为第一个服务期的届满日,第二个服务期为自第一个服务期届满日起12个月,第三个服务期为自第二个服务期届满日起12个月,依次类推。除非另有规定,人才奖励项下的5年服务期为固定期间,不予顺延。

(二)若截至《办法》实施终止日,人才的服务期仍未开始起算的,将不能再依据《办法》申请兑现奖励,需根据新出台或修订的相关人才奖励政策(如有)重新进行奖励申请。

(三)人才在服务期内发生以下事项导致当期服务期的全职工作时间不满足183个工作日的,因以下事项产生的期间不计入服务期,当期服务期届满日顺延至该服务期对应的12个月届满日,下一个服务期的起算时间相应顺延:

1. 人才在服务期内因用人单位外派进行挂职、借调、深造等需要到科技城以外短期工作或学历深造(不超过12个月)的;

2. 人才在服务期内因用人单位变更导致当期服务期全职工作时间不满足183个工作日或因变更后用人单位不满足《办法》及本细则规定条件产生间断期间的。人才在其5年服务期内因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事项产生的不计入服务期的期间累计不超过12个月。

第五条  《办法》第十七条要求人才每年实际在科技城全职工作的时间不少于183个工作日,是指人才在提出申请或兑现奖励对应服务期期间内实际在科技城全职工作的时间,包括以下:

(一)在科技城控规范围内实际全职工作的工作日天数;

(二)因执行科技城用人单位工作任务而出海科研考察工作期间的天数;

(三)因执行科技城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不包括出海科研考察任务)需在科技城控规范围外短期出差(短期出差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工作日天数,即以从科技城出发日期和返回科技城日期之间的工作日天数,短期出差累计工作日天数原则上不得高于本条规定的总工作日天数的20%,超出短期出差的出差工作日天数不计入实际在科技城全职工作的工作日天数;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请休产假、婚假、育儿假、工伤假、非因工病假中的工作日天数;

(五)其他经管理局综合研判认为可计入有效工作日的天数。对于《办法》生效前已处于服务期内的全职引进人才,其在科技城全职工作的天数参考《办法》及本细则要求实施。

第六条  人才奖励申请以及兑现时,人才所属用人单位须符合《办法》《重点产业目录》规定的条件,针对《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四)、(五)项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所称主营业务根据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及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规定的业务范围确定。

(二)《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所称办公面积包括用人单位在科技城自有或租赁或无偿使用的实际办公面积,以产权凭证或租赁协议或场地使用协议上明确的面积为准;所称全职办公人数,以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费用清单或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明细所列员工人数为准。

(三)《办法》第十八条第(五)项所称每个年度企业年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在最近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缴纳的所有税金之和,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

(四)《办法》第十八条第(五)项所称“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是指依据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要求,经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的年度研发费用。

(五)《办法》第十八条第(五)项所称农业类企业是指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60%及以上的企业。

(六)《办法》第十八条第(五)项所称专业投资机构是政府投资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专业投资机构、上市公司或其下属控股的投资平台企业。

(七)《办法》第十八条第(五)项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拥有至少1项授权发明专利是指该初创科技型企业系该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拥有至少1项经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审定的新品种是指该初创科技型企业系该新品种所有权人。

第七条  《办法》第十九条及本细则所称母公司是指该用人单位(企业)的控股股东,第十九条所称“可与其母公司合并考核”的范围不包括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条件。

第八条  若用人单位为母公司,但母公司不符合《办法》第十八条及本细则要求,而其控股子公司符合的,则母公司在申报时可与其控股子公司合并考核,但合并考核范围不包括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条件。

第九条  人才奖励申请时及服务期内每一期奖励兑现时均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人才的服务期起算时,人才应当符合《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年龄条件及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二)人才应当符合《办法》第十七条及本细则规定;

(三)人才所属用人单位应当符合《办法》第十八条及本细则规定。

第十条  人才申请第一期购房补贴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经认定为科技城E类、F类人才;(二)已在科技城内购买安居房。

剩余购房补贴自购房合同备案后每满12个月发放一次,每次发放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人才满足《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条件;(二)人才所属单位符合《办法》第十八条及本细则的规定。

人才自领取第一期购房补贴之日起不满3年即离开科技城的,应当全额返还其收到的全部购房补贴。

若人才在2025年12月31日前仍不符合第一期购房补贴条件的,则不能再按照《办法》及本细则申请购房补贴。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均认定为E类或F类人才且共同申请购买一套安居房的情形,在购房补贴申请及发放时,若夫妻仅一方符合购房补贴发放条件,则按照符合发放条件的一方对应的年度发放金额标准执行;若夫妻双方均符合购房补贴发放条件的,则按照享受标准较高的一方对应的标准予以发放,在总额不变的基础上,具体发放规则如下:

(一)对于夫妻双方同时均为E类或同时均为F类人才的, 第一期按照《办法》规定的第一期购房补贴金额的2倍发放,剩余部分在5年内等额发放。

(二)对于夫妻双方一方为F类且另一方为E类人才的, 第一期按照《办法》规定的第一期购房补贴金额的1.5倍发放,剩余部分在5年内等额发放。

第十二条  在《办法》有效期内,人才奖励涉及的相关事项发生变更的,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一)人才类别变更

人才在其原认定人才类别的服务期内,符合《分类标准》相关条件,发生人才类别变更的,应通过用人单位向管理局重新申请人才认定,管理局出具相应的人才认定意见。

自人才类别发生变更之日起,应当按照《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兑现人才奖励,人才奖励标准调整为:以新标准对应的奖励总额扣除已累计获得奖励金额后的余额作为调整后奖励总金额,自人才类别发生变更后分5年服务期等额发放,新服务期自新的人才类别认定之日起算。

E类人才、F类人才因成功申购科技城安居房获得的购房补贴,在计算人才类别变更后剩余服务期的奖励总金额时,应当予以扣除,但F类人才变更为E类人才的除外。

夫妻双方均为E类或F类人才并共同申请购买一套安居房的,在领取购房补贴过程中,夫妻双方中一方人才层次发生变动调整为D类及以上级别人才的,对于剩余未发放的购房补贴,调整为按照夫妻另一方对应的购房补贴的年度发放标准执行。

(二)进方式变更

《办法》生效后,同 一类别人才由柔性引进方式变更为全职引进方式的,自变更为全职引进之日起,应当按照《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兑现人才奖励,人才奖励标准调整为:以新标准对应的奖励总额扣除已累计获得奖励金额后的余额作为调整后奖励总金额,自变更为全职引进后起分5年服务期等额发放,新服务期自变更为全职引进之日起算。

(三)用人单位变更

人才在服务期内更换用人单位的,新用人单位符合《办法》《重点产业目录》规定并已通过管理局审核,人才可通过新用人单位继续申请兑现人才奖励。若新用人单位不符合《办法》《重点产业目录》规定的,则在人才更换用人单位后不能申请人才奖励兑现,但新用人单位在服务期起算之日起5年内符合《办法》《重点产业目录》规定,则人才可以继续申请人才奖励兑现。因用人单位变更导致的服务期期限以本细则第四条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人才依据《办法》第二十条申请人才类别认定时,具体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一)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对人才提供的人才类别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提供推荐意见后,将相关资料通过海南政府服务网(网址:https://ucs-sso.digitalhainan.com.cn/login) 线上提交申请。

(二)管理局审核

管理局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应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需重新提交申请。

管理局原则上自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人才认定评审意见,但经审查属于需要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办法》第二十九条进行认定的人才除外。

(三)公示并发放证书

通过人才认定评审后,管理局通过相关信息发布平台进行公示并颁发相应证书。

第十四条  人才申请奖励兑现,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一)人才及用人单位自评

每一期服务期届满后,由人才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自评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提交至用人单位审核。

用人单位收到人才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要求,自评本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二)网上申报

在确认用人单位及人才均符合奖励申请及兑现的申报条件后,由用人单位登录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平台(网址: http://hqzc.wssp.hainan.gov.cn/#/home)递交奖励兑现申请及对应资料。

(三)管理局审核

1. 形式审核

收到申请后,管理局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应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需重新提交申请。

2. 实质审核

形式审核通过后,管理局将现场确认或委托第三方专业审核机构现场确认用人单位是否满足《办法》、本细则的要求。管理局原则上自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 奖励兑现审核意见,但经审查属于按照《办法》第二十九条进行兑现的人才除外。

(四)公示

经实质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管理局将审核结果在“海易兑”等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

(五)发放奖励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管理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向人才发放税后奖励。

第十五条  人才申请购房补贴,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第一期购房补贴的,人才应在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平台(网址:http://hqzc.wssp.hainan.gov.cn/#/home)递交购房合同及首付款凭证;

(二)申请剩余购房补贴的,应自购房合同备案每12个月届满后,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资料;

(三)管理局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公示、代扣代缴相应个人所得税后发放予人才。

第十六条  《办法》所称周岁按照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起算,至次年当天为一个周岁,自次年次日起为新增一岁。 

第十七条  《办法》所称“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包括”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在《办法》生效之前已获取了人才奖励的人才,应当按照原《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引进人才奖励办法(2021年修订)》规定的标准执行至其服务期届满,除另有规定外,不受《办法》及本细则有效期的影响。

第十九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当期奖励或购房补贴不予发放:

(一)人才不符合当期奖励或购房补贴的兑现或发放条件的;

(二)其他不符合人才奖励或购房补贴发放要求的情形。

第二十条  管理局官方网站地址: http://www.sanya.gov.cn/sanyasite/yzkjc/yzwkjc.shtml

第二十一条  在《办法》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3年4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与 《办法》保持一致。《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引进人才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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