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加快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一、总则
为深入贯彻总书记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和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抢抓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机遇,打造一批数字经济产业平台,培育一批创新型企业,鼓励支持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龙头企业落户,打造数字经济赶超发展的新引擎,特制定本措施。本措施中数字经济企业是指从事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
二、招商引资政策
(一)落户奖励
新落户我市省级重点产业园区并开展实质运营的数字经济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1000万元以上(含)的,按实缴注册资本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对投资我市数字经济产业重大项目,且实际固定资产总投资中非财政性资金部分超过2亿元的,给予非财政性资金部分1%额度奖励。此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租金补贴
落户我市省级重点产业园区并租赁办公场地的数字经济企业,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为企业申请年度缴纳半年以上(包含12月份)社保人数乘以5平方米且不超过企业实际租赁面积,补贴金额为每月35元每平方米,对单个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三)运营奖励
落户我市省级重点产业园区并实质运营数字经济企业年营收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时,按照营收额5‰给予运营奖励,此后每年根据营收增量给予增量额1%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用工补贴
落户我市省级重点产业园区并实质运营数字经济企业,在该企业缴纳社保超过半年(包含12月份)员工人数超过50人时,按2000元/人的标准向落地企业一次性发放奖励资金,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高管奖励
落户我市省级重点产业园区并实质运营的数字经济企业,企业营收达到2000万元以上时,对企业高管人员(指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核心技术人员等,奖励人数不超过企业在我市缴纳半年以上社保人数的10%,最高不超过5人)给予年度应纳税工薪全收入(税后)5%奖励。
(六)人才引进
以高端人才为支撑,发展我市数字经济。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在人才津贴、安居补贴、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具体按照本市人才政策给予补助。
(七)平台奖励
对数字经济产业平台给予经济贡献奖励。平台年产值达到1亿元(含)以上时,每年按照年营收1‱比例给予奖励,单个平台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八)保障用地
优先保障新落户的数字经济产业重大项目,供地模式可以实行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或先租后让等差异化方式,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三、产业发展政策
(一)支持购买算力服务
对数字经济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购买三亚市内算力资源的,且上年度签署的购买算力服务合同项下实际支付金额大于20万元的,按照其向三亚市内算力资源购买算力服务合同项下实际支付金额的30%发放补助,每年每家主体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二)支持举办数字经济领域重大活动
对在三亚市举办的数字经济领域活动(应用展示、会议展览、重大赛事活动等)给予支持。其中应用展示给予活动场地租金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会议展览按照本市会展业有关奖补规定给予补助;重大赛事活动给予总奖金金额3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力的赛事活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三)鼓励企业利用数据安全有序流动政策开展海外数字业务
充分利用海南自由贸易港数据安全有序流动政策,推动游戏出海、来数加工等应用场景落地。对企业因业务需求发生的链路采购、服务器租赁、海外推广等费用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推动数字应用场景全面开放
围绕产业链、创新链关键领域和环节,开展数字经济应用场景“揭榜挂帅”行动,遴选我市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企业,在数字经济领域,特别是数据安全有序流通领域每年发布一批应用场景创新重点任务。对揭榜后经考核认定实施成功的项目,按照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企业自主投资建设的位于我市范围内,且通过国家工信部门认定的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按照该项目建设成本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五)鼓励建设区块链应用示范项目
对掌握核心技术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参与建设的项目入选国家级区块链典型应用案例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选海南省级区块链创新示范项目、海南省级区块链应用示范揭榜工程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人工智能优秀项目建设
支持人工智能与南繁种业、深海科技、生命科学、现代服务业的融合应用,对入选国家级人工智能产业创新任务揭榜单位、人工智能示范应用场景等项目(企业),以及入选海南省级人工智能相关示范试点的项目(企业),分别给予国家级30万元、省级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科技进步及软件企业资质认定奖励
对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完成的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按照二等、一等、特等奖次,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的,按照三等、二等、一等奖次,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三级、四级、五级评估认证的软件企业,按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三级、四级、五级评估认证的软件企业,按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资质三级、二级、一级的软件企业,按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优化金融服务
依托省市两级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和国有资本引导作用,推动设立三亚市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子基金,用于支持数字经济领域战略性、引领性重大项目落地。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数字经济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建设绿色审批通道,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保障体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杠杆作用,充分利用“政银保”合作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扶持民营和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股权及相关实体资产组合式质押融资。落实《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积极开展跨境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推荐经营稳健、业务合规、内控完善的企业,开展货物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实现银行审核从事前向事后转变,进一步推动贸易结算便利化。
(九)加快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千兆光网规模布局,提升千兆光网覆盖能力,推动通信基础设施实现共建共享,无条件免费开放公共设施资源。推动数据中心、算力中心、5G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绿色高质量发展,鼓励使用高效环保制冷技术降低能耗,支持使用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鼓励加强自动化、智能化能耗管理,提升整体节能水平,加强转供电环节价格监管等措施,降低用电成本。
四、附则
(一)对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企业或本措施未列的特别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报市政府研究确定。本措施的政策与本市其他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须按规定及时参加相关统计及高新技术企业运行情况登记,并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税务和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
(三)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的单位,将采取停止拨款、全额追回已取得奖励资金、取消申请资格、纳入诚信记录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企业或单位,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工作人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本措施中所涉及的资金奖励时限为措施执行期间。
(五)由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制定本措施实施细则并另行印发执行。
(六)本措施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由市科技工业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市政府上报实施情况的评估结论。
五、名词解释
(一)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是指根据《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国家统计局令第33号)以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四大类产业为主营业务,并且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市范围内,具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数字经济产业平台是指企业自行招商建设经三亚市数字经济产业园联席会议认定的数字经济产业汇聚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全市数字经济发展方向及区域功能布局;边界清晰,具有相对明确的四至范围和空间布局,有明确的产权权属;产业定位清晰明确,数字经济企业入驻且在平台开展实质性经营,平台产业集聚明显;平台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平台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较为合理规范,有专业团队对入驻企业实行统一服务和管理。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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