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促进港航物流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2021-08-12 00:00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西部陆海新通道总体规划》的精神,推动航运物流要素加速集聚,营造更加优良的航运物流产业发展环境,打造高水平国际枢纽海港,助力高质量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制定本办法。

一、航线奖励

(一)新开航线奖励

对实现年度新开通集装箱班轮航线的航运企业:

1.洲际航线满足12个航次/年,第一年奖励1300万元,第二年奖励900万元;

2.洲内国际航线满足24个航次/年,第一年奖励550万元,第二年奖励400万元;

3.港澳台地区航线满足24个航次/年,第一年奖励150万元,第二年奖励120万元;

4.内贸航线(除北部湾地区)满足36个航次/年,一次性奖励250万元;

5.北部湾地区内贸航线满足45个航次/年,一次性奖励80万元。

(二)稳定运行航线奖励

1.对第一年度和第二年度满足新开通外贸集装箱班轮航线条件的,在第三年度和第四年度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在洋浦每一条年度吞吐量1万TEU(含)以上的外贸航线,给予120万元的奖励;

(2)在洋浦每一条年度吞吐量2万TEU(含)以上的外贸航线,给予250万元的奖励;

(3)在洋浦每一条年度吞吐量3万TEU(含)以上的外贸航线,给予320万元的奖励;

(4)在洋浦每一条年度吞吐量4万TEU(含)以上的外贸航线,给予400万元的奖励。

2.对第一年度满足新开通内贸集装箱班轮航线条件的航运企业,在第二年度和第三年度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在洋浦每一条年度吞吐量5万TEU(含)以上的内贸航线,给予80万元的奖励;

(2)在洋浦每一条年度吞吐量8万TEU(含)以上的内贸航线,给予120万元的奖励;

(3)在洋浦每一条年度吞吐量12万TEU(含)以上的内贸航线,给予150万元的奖励。

(三)省内集装箱驳船航线奖励

对开通省内集装箱驳船航线的航运企业或组织开通航线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海口-洋浦”集装箱驳船航线按照1.5万元/航次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三亚-洋浦”、“八所-洋浦”集装箱驳船航线按照1万元/航次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四)长期航线贡献奖励

对在政策有效期内已在洋浦运行五年(含)以上,且每年度完成12航次及以上的内、外贸航线,每年度给予50万元/航线的奖励。

二、箱量奖励

(一)增量奖励

对年完成集装箱吞吐量1万TEU(含)以上的航运企业,对其内贸新增部分给予20元/TEU的奖励;对其外贸新增部分给予40元/TEU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200万元。

(二)中转箱奖励

1.对年完成5万TEU以下的外贸中转重箱部分,按50元/TEU奖励;年完成5万TEU(含)以上的外贸中转重箱部分,按60元/TEU奖励,单个航运企业奖励不超过1200万元。

2.对年完成10万TEU以下的内贸中转重箱部分,按40元/TEU奖励;年完成10万TEU(含)以上的内贸中转重箱部分,按50元/TEU奖励,单个航运企业奖励不超过1200万元。

(三)“散改集”奖励

1.对承运本港出运并经认定为“散改集”货物的航运企业,按50元/TEU奖励。

2.“散改集”货物经认定系区内企业生产的,对生产企业按150元/TEU奖励。

3.对洋浦港口经营企业给予“散改集”货物组织奖励,按20元/TEU奖励。

三、船舶登记奖励

(一)在洋浦登记的营运船舶,船龄18年(含)以下的给予船舶登记奖励,标准如下:

船龄在10年(含)以下的,一次性给予80元/总吨的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船龄在10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60元/总吨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同一船舶只能享受一次登记奖励。

(二)对外籍及港澳台船舶回归并在“中国洋浦港”登记的营运船舶及其注册在洋浦的所属企业给予奖励,具体如下:

1.可享受上述(一)项船舶登记奖励;

2.如该营运船舶已享受海南自贸港“零关税”政策,则上述(一)项营运船舶登记奖励标准调整如下,船龄在10年(含)以下的,一次性给予60元/总吨的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船龄在10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40元/总吨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同一船舶只能享受一次登记奖励;

3.如该船舶进行抵押权登记的,按照《洋浦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暂行办法》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即按担保贷款年日均余额的1%给予贴息,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15万元。

(三)在洋浦登记的经营性工作船、工程船等,一次性给予25元/千瓦的奖励,无自航能力船舶以装机总功率为准,其他船舶以主机功率为准,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按照审核通过顺序依次发放,如当年度资金使用完毕,未兑现部分顺延至下一年度发放。

(四)申请船舶登记奖励的航运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洋浦范围内;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

4.依据本办法申请资金补贴的企业或机构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及约定已知悉,保证10年内不迁出洋浦(企业和船舶运力)、不改变在洋浦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返还领取的奖励资金;

5.其他规定条件。

四、申报办理流程

(一)企业申请奖励资金流程

1.申请。每年2月20日-3月10日和7月20日-8月10日,企业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洋浦交通运输和海洋局按分工和程序审核受理材料,并提交审批。审批通过,经开发区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由国库支付局拨付款项。

3.监督。开发区审计局对奖励资金进行监督。

(二)申请材料清单

1.首次申请各项奖励资金所需基本材料清单

(1)《营业执照》或在洋浦分支机构的注册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原件);

(3)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承诺书(原件,模板由洋浦交通运输和海洋局提供);

(5)其他要求提供的基本材料。

2.申请航线奖励资金材料清单

(1)集装箱班轮航线奖励资金申请(审批)表;

(2)交通运输部航线备案证明(仅外贸航线提供);

(3)经营本航线的企业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内贸船舶营运证;

(4)航线备案表;

(5)集装箱班轮航线挂靠洋浦港班次隶属航线证明(理货企业出具);

(6)集装箱班轮航线挂靠洋浦港班次列表(申请企业提供);

注:对组织开通省内集装箱驳船航线的非航运企业,在申请奖励时,须提供与航运企业的共同声明。

3.申请集装箱增量奖励资金材料清单

(1)集装箱增量奖励资金申请(审批)表;

(2)申报当年和前一年的集装箱吞吐量统计明细表,须申请企业、港口企业和理货企业三方共同核实盖章;

4.申请集装箱中转箱奖励资金材料清单

(1)集装箱中转箱奖励资金申请(审批)表;

(2)申报当年中转箱吞吐量统计明细表,须申请企业、港口企业和理货企业三方共同核实盖章。

5.申请集装箱“散改集”奖励资金材料清单

(1)集装箱“散改集”奖励资金申请(审批)表;

(2)申报当年“散改集”吞吐量统计明细表,须申请企业、港口企业和理货企业三方共同核实盖章。

6.申请新增运力奖励资金材料清单

(1)新增运力奖励申请(审批)表;

(2)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船舶营运证 ;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

注:内贸新增运力以在洋浦经济开发区船舶营运证首次签发日期为准;外贸新增运力以船舶国籍证书签发日期为准。

五、附则

(一)监督检查

1.对资金管理部门因工作疏忽、失误,造成资金误拨的,洋浦交通运输和海洋局应及时联系企业退还误拨资金。

2.申请奖励资金的单位应守法诚信经营,按要求填报奖励资金申请数据,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洋浦交通运输和海洋局保留稽核和追责权利。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行为的,一经发现,除全额追回奖励资金外,取消企业3年内申请开发区各类扶持资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相关定义

1.本办法中所提到的航次定义:集装箱船进、出港计为一个航次。

2.航线统计是指自航线开通之日起一年期内航次、箱量完成情况;箱量统计是指会计年度全年箱量完成情况。

3.本办法所提到的北部湾地区所涉及港口指广西沿海港口及广东省阳江港(含)以西的港口。

4.本办法所提到的省内集装箱驳船航线指仅在省内范围运输的航线。同时挂靠省内和省外港口的航线,不能享受省内集装箱驳船航线奖励。

5.内贸航线(含北部湾地区、省内集装箱驳船航线)如涉及内外贸同船运输的,且满足奖励条件的,在扣除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外贸同船运输境内船舶加注保税油政策的航次或箱量后,剩余航次数或箱量数按完成情况对应享受内贸航线奖励。

6.“散改集”奖励仅对出港方向的“散改集”运输货物进行奖励。

(三)实施说明

1.本办法奖励资金按照审核通过顺序依次发放,如当年度预算资金使用完毕,未兑现部分顺延至下一年度发放。

2.航线奖励、箱量奖励是由港口经营企业统筹向洋浦交通运输和海洋局进行申报,经洋浦交通运输和海洋局同意后按照本办法所规定标准进行发放,港口经营企业须建立传导机制惠及航运企业、生产企业。若第一年奖励发放后经评估未能达预期效果,则取消由港口经营企业发放奖励模式,继续由洋浦交通运输和海洋局组织发放。

3.如经洋浦交通运输和海洋局认定对洋浦港航物流产业发展有突出经济贡献的,可相应提高最高不超过25%奖励。

4.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

5.本办法由洋浦交通运输和海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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