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2024-09-30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推进管理和技术创新,追求卓越绩效,促进质量提升和产业发展,助推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海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儋州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相关评审管理实施细则依据本办法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儋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我市(包括洋浦地区)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卓越,产品、服务、工程、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对儋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选突出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参评自愿,不向参评企业或组织收取费用。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不设终身制,按照省表彰奖励有关规定申报,经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后组织开展。每次评选获奖企业或组织数量不超过3家,如没有符合获奖条件的,奖项可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儋州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强市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组织、推动、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

  (三)审议、公示评审结果,提出授予市长质量奖的建议名单,报请市政府审批。

(四)其他重要工作。

  第七条 儋州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办)具体承担市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

  (二)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工作。

  (三)建立评审员专家库,负责选拔、培训、考核评审员及对评审员的监督管理。

  (四)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社会责任履行等情况。

  (五)向质量强市领导小组报告市长质量奖的初评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六)承担质量强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质量强市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评审员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员成立评审组,市级专家库评审员不能满足需要时,可向省级专家库聘请评审专家。各评审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当年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

评审组负责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及撰写评审报告等。

第九条 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市长质量奖的发动、培育、申报、推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儋州洋浦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合法运行4年以上。

  (二)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产业、节能、环保、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绩效优异、其经济指标、技术和质量指标或社会效益等指标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并持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产品、服务、工程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综合竞争力等在省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在近3年国家、省或市级监督抽查中没有严重不合格。

  (四)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设立卓越绩效管理机构,实施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两年以上。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和质量伤害监测系统。

  (六)近3年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事故,无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没有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参照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最新版本执行。

  第十二条 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申报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发布通知。市质量强市办向社会公布申报通知,公开市长质量奖相关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评定规则,并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申报发动工作。

(二)自评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将申报表及相关的证实性材料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材料初步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质量强市办。

(三)资格审查。市质量强市办对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资料评审。市质量强市办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参评企业或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提出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质量改进建议。

市质量强市办根据资料评审报告,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不多于6家的参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企业和组织,反馈资料评审报告。

  (五)现场评审。评审专家组根据现场评审规范对参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并出具现场评审报告,提出申报企业或组织质量管理方面的优势和改进之处。

  (六)综合评审。评审专家组对参评企业或组织的材料评审及现场评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议,形成综合评审报告,总结提炼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

(七)审议表决。市质量强市办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综合评审报告,提出获奖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提交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成员及专家审议表决,确定初选获奖名单。

参与审议表决的专家由质量专家、经济管理专家、相关行业协会代表等组成。每届专家具体名单由市质量强市办提出,报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组长审定。

  (八)社会公示。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对初选获奖名单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公示。在公示期间存在反映问题的,由市质量强市办组织调查核实形成报告,提交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审定。

  (九)审定批准。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根据初选公示结果确定拟获奖名单,报请儋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十)结果公布。向社会公布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四条 获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儋州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有效期5年,有效期结束后,获奖企业或组织可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质量强市办会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的产品、服务、工程质量及卓越绩效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证据确凿的,市质量强市办调查取证后要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自奖项撤销之日起不得参加下两届市长质量奖的申报。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在获奖后两年内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质量强市办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自奖项撤销之日起不得参加下一届市长质量奖的申报: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事故的;被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或被“一票否决”的。

  (二)产品、服务、工程质量不稳定,国家、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多次出现不合格,或者发生消费者重大投诉的。

  (三)产品、服务、工程质量问题被境外通报或索赔,情况属实且造成国家形象和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市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致使消费者(或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甚至停产、倒闭的。

  (六)其他违反市长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鼓励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鼓励获奖企业或组织积极宣传、分享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为其他企业或组织了解学习其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提供便利条件,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广大企业或组织采用卓越绩效等先进管理方法,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可在品牌形象宣传推广中展示市长质量奖称号及图文说明,使用时应当注明获奖年份。市长质量奖称号及图文说明不得用于具体产品及其外包装。

  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自奖项撤销之日起30日后不得继续使用市长质量奖称号及图文说明。

  第二十二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与申报组织存在利害关系的,评审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机构或个人,将取消其评审资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长质量奖评审架构外,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称号、奖牌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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