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浦保税港区企业开展暂时进境 修理试点实施方案(试行)

2024-07-30 00:00

根据《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5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暂时进境修理试点的监管方案(暂行)》(琼商自〔2024〕16 号,下称“海南自贸港暂时进境修理试点监管方案”)等有关要求,为稳妥有序推进“对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区域进行修理的货物,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按要求办理进口手续,以修理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下称“暂时进境修理”)政策落地实施,结合儋州洋浦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洋浦保税港区创新高地作用,稳妥有序推进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暂时进境修理试点,建立试点审核和监管机制,明确部门工作分工,形成工作合力,促进洋浦保税港区维修产业新业态健康平稳发展,为实现更高水平开放更高质量发展积累实践经验。

二、职责分工

洋浦投资促进局、洋浦保税港区发展局:负责牵头统筹协调推进暂时进境修理试点工作,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儋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生态环境监管方案,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内容和监管方式等要求;对试点企业开展暂时进境修理业务的污染防治方案进行审核并对试点企业落实污染防治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管,防范生态环境风险。

儋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试点企业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等落实安全生产要求情况进行监管。

儋州市财政局: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参与暂时进境修理政策有关管理工作。

洋浦海关、儋州市税务局等相关单位按照海南自贸港暂时进境修理试点监管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业务指导和监管工作,支持企业开展试点业务。

开展暂时进境修理试点相关业务监管要求、违规处置标准和退出程序按照海南自贸港暂时进境修理试点监管方案等相关规定执行。在试点企业出现海南自贸港暂时进境修理试点监管方案第五条所列退出试点企业名单情形时,洋浦投资促进局会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主管海关等部门共同作出调整试点企业名单决定,并向省商务厅、海口海关、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等部门报备。

三、试点条件和程序

(一)试点条件

按照《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暂时进境修理试点的监管方案(暂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程序

1.意向企业应根据要求向洋浦投资促进局提交申报材料(见附件1)。

2.洋浦投资促进局组织儋州市生态环境局、儋州市应急管理局、洋浦海关等相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儋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企业制定的污染防治方案(已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除外)等同生态环境监管要求相关的情况作出审核意见。儋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企业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等同安全生产监管要求相关的情况作出审核意见。洋浦海关负责对企业进出口收发货人备案、海关企业信用、联网监管、试点货物是否属于政策支持的维修产品目录范围等同海关监管要求相关的情况作出审核意见(见附件2)。

3.洋浦投资促进局根据各部门意见,研定后将企业名单、企业申报材料和相关部门审核意见报送省商务厅、海口海关、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备案,同步报送省税务局。

对尚未取得开展保税维修业务资格的意向企业,按照附件1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已经取得开展保税维修业务资格的意向企业,提供附件1中的第1、2、4、5、9项材料。试点企业在经营范围、生产资质、修理货物种类、修理和操作流程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洋浦投资促进局报备。洋浦投资促进局可根据情况要求试点企业提交补充材料或重新进行申报,相关情况应向省商务厅、海口海关、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等部门报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统筹协调,明确责任领导和专人负责,落实相关职责分工,保障试点业务落地。

(二)做好业务指导。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主管海关等有关部门应积极主动深入企业,宣贯政策,指导企业试点申报、了解政策适用条件和违规处置规定,降低政策适用风险。

(三)坚持部门协同。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协调联动、信息共享、执法互助,必要时对试点企业开展暂时进境修理业务情况进行联合检查。

(四)建立评估制度。洋浦投资促进局每年定期组织对试点企业开展暂时进境修理业务情况进行评估,重点评估试点企业效益,执行污染防治方案,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业务申报,进境修理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损零部件等处理,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等情况,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省商务厅、海口海关、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报送上一年度评估报告,各相关单位根据职责配合提供相关评估材料。

五、其它事项

本方案中提及的“修理”与维修定义相同,仅为便于与“保税维修”政策进行区分。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方案执行期间,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重大调整,本方案内容作相应调整。方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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